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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开隐私,保护他人
作者: 发布日期:2006-9-7 14:40:01 点击:

  七月的一个晚上,正在医院急诊室值班的方医生,接诊了一位因车祸而造成肝脾破裂的患者,尽管来诊时患者神志尚清楚,但大量的腹腔内出血,使患者处于极度的危险之中。来不及等待各种手术前检查结果出来,方医生就立刻给患者做了开腹手术,经过近三个小时的抢救,终于使患者脱离了危险。没想到事后血液检查结果证实,患者是一位艾滋病毒感染者。得知消息后,方医生吓出了一身冷汗。他清楚地记得自己手指甲处因为拔“倒立刺”有一个小伤口,由于不知情,手术时他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所戴的手套似乎也有微小破损。方医生马上跟医院领导作了汇报,医院领导当即给他领取了可阻断艾滋病毒传播的药物,并要求他离开工作岗位服药观察。

  回到家里,方医生心情十分沉重,他不知道自己是否真的染上了艾滋病毒。在那之后,他不能接触工作接触病人,更不能亲近家人……苦闷的方医生只好靠每天去图书馆看书来打发日子,等待半年后的艾滋病毒检测结果。

  服务于艾滋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对于广大的医务人员来说,确实有一定的感染危险。特别是在不知情的时候,感染的几率会更高。此类情况还不只限于医务界,日前在云南还发生了感染艾滋病毒的抢匪在被抓获时,用针管扎伤警员的事情。其他类以的案件也已屡见报道。目前,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监管人员都存在感染艾滋病毒的潜在危险。

  由于一段时间以来,人们对艾滋病毒有普遍的恐惧心理,存在着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家人疏远、歧视的现象,所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对自己的病情常常持隐讳的态度。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患病事实也确实属于个人隐私,他们对自己的病情有权进行保密,这涉及到每位公民都应具有的隐私权问题。

  卫生部颁布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中明确规定:从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诊断、治疗和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有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防止社会歧视。其确认报告属于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隐私与一般的隐私是不同的,重要区别在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行使隐私权的前提是不得危害他人的健康。因此,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必须主动向医务人员说明自身的感染情况,以防止将病毒传播给他人。特别是在手术、注射等存在刺破皮肤,有血液接触的行为,是最容易传播艾滋病毒的。此时,人们将有权利公开其患病的事实。对于明知自己带有艾滋病病毒还故意感染他人者,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所以说,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其隐私权使用是有限度的。

  应当说明的是,虽然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血液中存在着病毒,但除外恶意传播,对普通人很少构成威胁。因为血液或者血液中的病毒必须进入人体才能传染,而血液或病毒不可能穿透完整的皮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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