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关键字:
选 项:
  【热点文章】
一位北大博士的同性恋历程
他们为何不愿接受HIV检测
解读今年“世界艾滋病日”主
性越容易,艾滋越接近
科学家揭开男同性恋之谜
艾滋病人有那么可怕吗
文楼村 走出艾滋病阴影
河南“艾滋险”遭受防艾专家
悲剧其实可以避免
健康教育是最好的疫苗
  【推荐文章
河南“艾滋险”遭受防艾专家诘
他们为何不愿接受HIV检测
悲剧其实可以避免
 
 你的位置:旧梦首页>>艾 滋 病>>媒体评论>>正文
“艾滋病历”岂能成“免死金牌”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20 16:56:47 点击:

  几名吸毒男子在感染艾滋病毒以后,随身携带菜刀及艾滋病诊断单长期在菜市内进行扒窃。在柳州市胜利市场卖酸笋的阿陆5月份曾在这里遭“艾滋小偷”用菜刀抵喉敲诈,为此他在家躲避了近4个月时间。9月2日他回到菜市做生意,不料“艾滋小偷”仍对他纠缠不休。


    “艾滋小偷”成公害,暴露出法治的无奈。事实上,对于“艾滋小偷”这样的犯罪分子,并不是无“法”可治。但是,由于艾滋病的特殊性,我国法律对这类病毒携带者的关押场所有特殊规定,如果不具备法定条件,即使法院对他们进行依法判决,也由于很难找到合适的羁押场所,或者由于一些羁押场所的看守民警缺乏必要的培训和自身防护设备,执法机关只能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艾滋病这样的传染病犯罪分子,常常无奈地实施“可予以监外执行”。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判决了,但那些人仍然在社会上活动,判决丝毫没有限制他们继续为非作歹。同时,如此反复“捉放曹”的结果,使那些“艾滋小偷”也错误地认为,“法律也拿咱没办法”,导致艾滋病感染者重复犯罪,甚至成为社会公害。

 
      其实,对艾滋病患者的“法外容情”,不但助长了犯罪分子继续危害社会的侥幸心理,放纵他们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只有严格依法办事,创造必要的条件打击这些“特殊违法犯罪分子”,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毕竟,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是政府部门的首要职责。“艾滋小偷”不是特殊公民,病历单当然也不能是他们的“免死金牌”。

 
上一篇文章:一位北大博士的同性恋历程
下一篇文章:艾滋病高发村发起记者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