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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艾滋病逃避制裁的悲哀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20 16:56:57 点击:

  蒋某为达到扒窃犯罪后“拘留所不收”的目的,故意使自己感染上艾滋病。“艾滋病毒反应呈阳性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中规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这样的“艾滋病扒手”,令抚顺反扒刑警们颇感无奈。

  这位扒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居然拿生命来开玩笑,这不但是对艾滋病的危害不了解而造成的悲剧,更是法律的悲哀。法律是公平的,文明的使命、法治的使命告诉我们应该对弱者“网开一面”。那么,适当地给法律地位上的弱者一些特权,在基本的法律条款中增加一些适用于弱者的特例,这也是社会文明、法治进步的表现。但法律的特例也留给人钻空子的机会。“宽待”弱者,本来是为了追求更大意义上的公平,但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使自己在犯罪之后“突变”成法律上的弱者,从而享受弱者待遇,这又将制造新的不公平。试想一下,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如果扒手偷窃以后都去染艾滋,如果女人犯罪以后都去找男人使自己怀孕,那样岂不乱了套?

  如何建立相关的制度来给骗取“法律弱者待遇”的罪犯以相应的处罚,从而获得矫正后的公平正义,以及如何加强宣传以预防骗行造成的悲剧,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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