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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输血感染丙肝病毒 患者获赔6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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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20 16:44:19 点击: |
明知丙肝病毒有“窗口期”并可使受血者感染,但血液中心宁愿准备补偿也不告知病家,并称血液符合国家标准。年仅四十的施女士因输血被感染丙肝,虽然获得血液中心6万元补偿款,但健康身体已不再回来。 十年前手术 埋丙肝隐患 1994年9月9日,施女士因宫外孕在华山医院动手术时被输血1200毫升。术后,她开始感觉体弱无力,当时怀疑是手术伤身所致。可休息了一段时间后,丝毫没有恢复迹象,最终被迫辞职在家休养。去年6月,施女士被确诊患了病毒性慢性丙型肝炎。 对此,施女士认为,自己在手术前从未得过丙肝,术后也从未输过血,显然是在华山医院输血时感染丙肝病毒的。于是,她将华山医院和市血液中心告上法院,要求经济补偿并由华山医院承担今后治疗丙肝的费用。 被告无过错 那是谁之错 法庭上,华山医院认为,当时为抢救生命和治疗宫外孕,必须对施女士输血,且医院用血均来自市血液中心,故医院对此并无责任。 市血液中心则提出,自己提供的血液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据了解,丙肝病毒存在“窗口期”(65~80天),处于窗口期的病人具有传染性,但无法检测到其病原标志物。据此,法院认定,施女士感染丙肝病毒与此次输血有关,但并非血液中心过错。因此,判决血液中心需补偿施女士6万元,而华山医院不承担责任。另悉,血液中心不服判决,已于近日上诉。 医院无过错不难理解;血液中心提供的血液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那么,错的又是谁呢? [ 新闻延伸 ] 补偿出于人道主义援助 据市血液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正是考虑到窗口期危险的不可避免性,上海从2000年起设立了血液安全基金,给因输血感染丙肝的患者以每人6万元补偿。目前,该补偿仅限于丙肝感染者。 市血液管理办公室也强调,实施上述补偿措施并非由于上海血液管理存在问题,而是出于人道主义援助。由于丙肝有多种感染途径,故只有在上海市内输血、在规定年限内被确诊为丙肝、未使用过其他血液制品的患者才可获得补偿。 另外,由于考虑到输血感染病毒的巨大风险,目前保险公司大多无意填补这一“无底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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