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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献血岂能变成高价“商品”
作者: 发布日期:2006-1-20 16:44:24 点击:

  从2004年开始,广州市实行“用血互助制度”,规定未献血者用血时,除支付输血费用外,还要交纳3倍的用血互助金。市民刘先生就因为从没献过血,他在某医院使用一袋血小板后,所支付的费用竟高达5600元。(《新快报》9月5日)

  5600元,相对于一袋血而言,无异于天价。医院即便是一个市场化交易场所,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刘先生也只应交纳输一袋血的费用,而无须再交纳包括用血互助金在内的其他一切费用。哪怕你把“用血互助制度”吹得天花乱坠,把道理说破天,作为用血患者也不可能理解:用一袋血,怎么就要花费5600元?


  据介绍,这笔数额高昂的用血互助金,是由广州市血液中心委托医院代收的,并存入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血液中心的负责人说
,“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本意是用经济手段引导市民多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只要用血者在缴纳互助金后6个月内去献血,就可以把钱拿回”。而且,未成年人、肝病患者、残疾人士用血时,可酌情特免用血互助金。


  初看上去,“用血互助金制度”的本意是好的,规定也是很“人性化”的。可问题是,一个人献不献血,除了他愿不愿意之外,还有很多身体条件的限制。这就是说,一些人在用了血、交了高昂的用血互助金后,并不可能去献血,不可能拿回用血互助金。那么,血液中心通过“用血互助制度”收取了的用血互助金,除了互助外,还是不是有敛财之嫌?这笔钱到底归谁所有,最终将用在何处?


  一名患者,即使从没献过血,他所用的血也都是别人无偿捐献的。血液中心不花钱就获得了大量无偿血液,却又将别人无偿捐献的血,当作高价“商品”转手“倒卖”给患者,从中谋取的恐不能说是正当之利,血液中心有权这样做吗?收取高昂的用血互助金,对于用血患者而言就是一种不明不白的收费,而把收取用血互助金当作一种“经济手段”,变相强迫市民参加无偿献血,也从根本上违背了献血自由自愿的原则。


  在用血互助中,血液中心相当于一个非营利的中介机构。若要体现“互助”的本意,那么“用血互助制度”的正当做法应该是:对于参加过无偿献血的患者,用血应该免费;对于没参加过无偿献血的患者,用血应该收费,但只应收取输血费用,以弥补血液收集、保存、运输、供应过程的经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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