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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之“果”何以如此难以下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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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发布日期:2006-2-21 10:12:53 点击: |
移情别恋和性格的原因。既然是不同的异性主体同居生活,就必然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同居双方谁都可能会喜欢或爱上另外的人,而违背曾经的海誓山盟。 经济的原因。同居双方或一方经济拮据会引发同居纠纷。尤其是在有了小孩的同居“家庭”,发生经济纠纷的机率很大。 缺乏约束的原因。不管是移情别恋、经济拮据还是性格的原因,一旦同居生活遭遇困境,许多人会本能地选择逃避、一走了之。因为非婚同居是一种没有法律保护和法律约束力的松散型关系。同居的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分手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而同居期间产生的诸如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怀孕流产,甚至非婚生子女以及其他人身损害(如虐待)等相关问题,一旦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均会产生相应的纠纷。 <B>“准婚姻”渴望法律眷顾</B> 今年3月10日,与女友刘燕同居而现在面对索赔的长沙市芙蓉区的欧明表示:“我俩同居本是周瑜打黄盖,两人自愿的,为什么分手时要给她赔偿?没结婚承担什么责任?” 谈到赔偿问题,欧明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些问题根本不存在。刘燕与欧明没有劳动关系,怎么会有劳务费;至于身体损害费,这位律师不屑一顾:“她两次都是药物流产,而医学上宣称药物流产均系无痛苦无副作用,怎么会对她造成人身损害呢?”况且,他们都是成年人,自愿同居即使对刘燕身体造成损害也不受法律保护。 而律师薛爱军则认为,刘燕和欧明这种非婚同居的行为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因同居而引起的帮忙装修房子、流产导致身体受到损害等,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应根据民法原理进行处理,承担相应责任。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非婚同居“准婚姻”法律的空白,使得同居纠纷无法可依。非婚同居正游离于“法门”边缘。 “同居的某一方随时有离开另一方的自由,也可以随时和其他人结婚,法律上不能判其重婚;同居双方感情破裂各奔东西时,他们的共同财产也无法按夫妻双方共享的方式进行分割,在法院里最多只能按一般的经济纠纷进行裁决;同居双方有一方因意外事故或因病死亡,另一方对其财产不享有继承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列举了“准婚姻”在现实中的种种困境与尴尬。 而一旦未婚同居结出了不该结出的“果实”,女方怀孕,或者生育子女,胎儿和婴儿和女方在怀孕和分娩后一定期间的身心健康,如何得到法律的保护?现行《婚姻法》对此没有作出界定,为无情者逃避责任开了一扇方便之门。种种因为非法同居而造成的悲剧中,无辜婴儿和怀孕以及哺乳期的女方,往往是悲剧的主角。而且,由于“无法可依”,是非自然难断。 “应该在婚姻立法中规定非婚同居等‘准婚姻’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可以在发生争议时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教授认为,既然现行婚姻法及其它相关法规并未将“准婚姻”关系完全纳入禁止性的强制规范之列,而大量现实的相关矛盾又急需解决并且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境,立法规范“准婚姻者”在人身、财产、子女监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显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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