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司法原则极其繁重,被广泛地运用了大约七十五年时间,它使得对淫秽、色情的审判在二十世纪二十、三十、四十年代相当容易,司法的成功又使得官方检查员在清除"猥亵"和"淫秽"方面颇具侵略性。因而遭到了不少异议。1957年,美国最高法院正式宣布"希克林准则"违宪,因为它只允许成年人阅读那些仅仅适合于小孩子的东西("巴特勒对密执安州"案)。 "罗思──梅莫瑞斯准则"时期1957年,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思对美国"案。罗思因贩卖"令人厌恶的材料",被地方法院根据联邦关于淫秽的法令判罪,上诉法庭也确定了其罪状。但罗思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拆。 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支持了对罗思的判决。后来九年美国关于淫秽审判标准的主要设计者布鲁兰法官则为验证淫秽言论规定了一条新的准则:如果一个作品对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社会标准,其主题从总体上看能引起淫欲的兴趣,那么它就是淫秽的。
1966年,在"梅莫瑞斯对马萨诸塞州"一案中,最高法院修正了"罗思准则",明确了三点:首先,作品的主题从总体上说必须是能引起淫欲的兴趣;其二,明显违反当代描写和表达性事的社会习惯;其三,没有任何社会价值。从而,构成了美国制裁淫秽、色情的著名司法原则"罗思──梅莫瑞斯准则"。它被认为是一个自由主义的标准,在美国运用了十多年。 "米勒准则"时期1973和1974年,在与总统保持明显一致的情况下,美国最高法院又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淫秽、色情审判的司法准则。其中最重要的是在"米勒对加利福尼亚州"(MillerV·California1973)案的审理中确立的"米勒准则"。 加州的玛威·米勒主动寄送五本小册子到该州新港海滩的一家饭馆,小册子刊登了四本色情书和一部电影片子的广告,其中有男女进行各种性行为的照片和图画。邮件的接收者向警察局报案。米勒被控告违犯了加州的刑事法典,并被州有关当局判刑。那个时候,有些销售商强制或胁迫人们购买他们的黄色书刊,官方有意立法来禁止色情书刊的泛监。 在米勒案件中,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伯格自1957年以来第一次纠集了另外四名法官形成关于淫秽的多数意见,即"米勒准则"。新准则修正了"罗思一梅莫瑞斯准则",它规定淫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地方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 (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 (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制裁色情的有关立法 严厉检查的"恐怖时期" 美国第一个制裁淫秽的法律是1842年制定的海关法。该法禁止进口淫秽图画、印刷品、雕塑等。经过多次修正,该法律越来越多地限制这类物品。 第一个制裁淫秽物品的邮政法是1865年通过的,但因政府无权从邮政中取缔淫秽物品,所以作用不大。发挥了较大实际作用的是1873年通过的卡麦斯塔克法案(ComslockAcl,先为纽约州反淫秽的法律)。该法案的规定很简明;所有淫秽书籍、小册子、图片等都不能邮寄;任何人初次违犯处以五千美元罚款和五年监禁,再犯则翻番。卡氏受命为邮政部组织一个特别的机构"惩治堕落委员会",政府允许他从罚款中提成,作为物质奖励
象本法案这样的一批法律通过后,美国进入了严禁色情出版物的"恐怖时期"。海关和邮政的检查官对科学、艺术和淫秽不加区分,涉及到性问题的医学杂志也被取消邮寄,许多艺术作品、艺术目录册、宗教作品和其它书籍都被宣布为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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