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作法,在管制某些淫秽材料的过程中,邮政部于1968年采取了一个新步骤,取消对陷于法律困境者的邮政服务。这就是著名的"反拉皮条法"或"美国法典第三十九篇第3008项"。该法允许邮局顾客对淫秽材料的征订保持自由,停止把认为不妥的征订单送到邮件主顾的家里。比如,约翰·史密斯在收到拉菲门法国明信片公司寄来的征订广告,他可以填写一张从邮局领来的表格,并寄给拉菲门公司,声明自已不想在今后收到这种诱惑品。如果公司继续邮寄,就可能遭到起诉。 至于说什么是淫秽的,完全由顾客自己来定,只要他自己不喜欢就行了。 色情材料的发送者向法律提出了挑战,他们申辩说,这个法律损害了第一修宪案赋予的权利,因为它没有定义清楚什么是淫秽。但最高法院却一致支持这个法律,意在给予邮件主顾在淫秽广告上的决定权利,这个权利取消了邮政部的检查作用。高院指出;隐私权也是受宪法保护的;这个法律并没有妨碍思想、信息等的流通。伯格法官写道:"我们明确地否定那种说法,即宪法保护卖主有权利将一个人不想要的材料送到他的家中去。" 最近对邮政法的一个补充条款,即"美国法典第三十九篇第3010项"或"邮政组织法的金水修正案",原则大体相同,使得色情材料的发送者更加头疼。 3010法律还对色情材料作了定义"任何广告,用实际的伪装的方式,或者明确地、大量地描写了性的内容,人的生殖器,实在的或非实在的性交行为,性虐待或受虐待的任何行为,或任何与前述内容有直接关系的性淫欲题材。 电影检查起初,美国最高法院拒绝把电影包括在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之内,直到20世纪50年代,最高法院才指出,电影是受第一修宪案保护的媒价;除非涉及到淫秽,它不应受到州的检查("伯斯顿对威尔逊"案:BurstynV·Wilosn,1952年)。 但是,最高法院允许对电影实施事先检查。一部影片在公开放映之前,一个影剧院老板或影片发行人可能不断地被要求将影片送给一个电影资格检查委员会。 1966年,一位电影发行人对此进行挑战。高院以五比四的多数票指出:不存在完全的和绝对的放映自由。 在允许对影片进行事先检查的同时,最高法院也要求对拍制过程进行检查,以保护剧院老板的权利。 影片的起诉也有一些问题。对于一本淫秽书籍,便衣官员可以买一本可疑的书,拿回去细细审阅,当刑事诉讼提起时,还可以作为证据。但影片就不是这样简单。有一段时间,警察只把所有的拷贝予以查封。但法院不同意这样作。警察被迫使用其它手段。在有些城市,警察用录像带录下影片的某部分作为审判中的证据之用。但录像带的质量很差,为其影片的高级技术辩护的剧院老板经常埋怨警察的复印件使影片图像看起来比实际上差得多
1973年,在"黑勒对纽约州"案中,最高法院确立了一些准则,虽然新规则使站在两边立场的很多人都不满意,但却解决了些问题。在"黑勒准则"下,一部影片不能被任意查禁,除非由一位看了影片并认为它是淫秽的中立法官发出了查禁令。但法官签署的查禁令的听证不是反面的听证,因为剧院老板没有出场。这叫做单方面的查禁令。只有州当局也出面了,所有查禁令同意法官的意见,影片才可被认为是淫秽的。 对青少年的特殊保护措施 在影响甚大的"纽约州对费柏"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怀特陈述了对青少年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基本立法原则: (一)民主社会的成长,主要在其年轻人;因此,必须致力于保障年轻人的幸福,使他们不要受到任何伤害,不论是身体上的或是情感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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