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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制
作者: 发布日期:2006-8-16 9:07:27 点击:
保障、规范和调整人类性行为、性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人类的性行为、性关系、性观念远早于法律而产生。法律产生之后,性行为与性关系及其他相关活动也随之纳入法制轨道。由于性的问题关系着每个人,必然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因而性法制在整个法制体系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古往今来,各个国家、民族都非常重视有关性的法律制度建设。   性法制的内容、特点因时代、国家、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等因素的不同而各异。近、现代的性法制多与男女平等、自由、民主等原则相关,古代、中世纪的性法制往往缺乏这些内容而表现出阶级特权与男子性特权。   古代和中世纪的性法制   古代的性法制体现于婚姻制度、刑罚制度以及伦理、道德、纲常及宗教迷信、宗法制度之中,其特点如下。   男子性特权   中国封建法律所确立的媵妾制本质上是一夫多妻制。正妻虽只能有一个,但媵妾数量却不定,多时可达成百上千,而对女子的要求却是“从一而终”,保持“贞节”。君主常将不受宠的媵妾打入“冷宫”,使她们在终身压抑中度过。“七去”中的“无子去”、“淫去”只是对女性的单方限制。“夫为妻纲”的思想浸透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之中。依照封建法,丈夫纳妾,妻子无权干涉。但一女事二夫则为法律与道德所不容。所谓“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礼记.坊记》)、“男帅女,女从男”(《礼记.效特牲》)。此外,法律还允许丈夫奸污女奴,而对于妻子的任何婚外性行为都严格禁止。   阶级性特权   古时男子娶妻纳妾的数量常与其身份地位、资财状况成正比。“贵人”往往妻妾成群,而“庶民”只能娶一妻,至“天子”则纵情极欲,少有限制。对于“奸非”行为的处理,也因良贱而不同:良奸贱处罚轻,贱奸良处罚重;主奸奴一般无罪,奴奸主妻女则处重刑。唐、宋律规定:部曲、杂户、官户奸良人较常人相奸罪加一等,徒二年或二年半;奴奸良二年半;良人奸他人部曲、杂户、官户妇杖一百,奸官私婢减一等,杖九十;明、清律规定:奴奸良罪加一等,良奸他人婢罪减一等,主奸未订婚、出嫁之婢无罪;元律规定:主奸奴妻者不坐;至于被“去势”的宦官为官廷的特殊男仆,被剥夺了性权利。   严惩父系家族内的“奸非” 这一特点是由封建的法律、宗法、伦理道德等决定的。汉律将此类行为称为禽兽行,最重可至弃市。唐、宋律规定:和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男女各徒三年,****者流二千里;和奸小幼以上亲或亲祖妾以十恶罪的“内乱”处理——男女各流二千里,****者绞;明、清律对此类和奸罪的男女均处绞刑,如有****者则处斩刑;唐、宋律对奸期亲之伯叔母、姑、姐、妹、侄女以及孙之妻者均处绞刑;明、清律对和奸期亲及孙之妻者皆处斩刑。   鼓励早婚   古时各国人口尚少,早婚早育属普遍现象。古印度《摩奴法典》中规定的女子最低婚龄仅为8岁。   以上诸特点在古代东方国家尤为显著。相对而言,古代西方的两性关系较为“平等”,如古罗马法律主张一夫一妻,并出现过“无夫权婚姻”,此种婚姻的成立须经男女双方本人同意。但是,古代西方国家实际上也是以男子为中心的。在结婚、离婚、性犯罪处理等方面也都呈现出“男尊女卑”等特点。至于高阶层的性特权、低阶层的性权利受限则是古代东西方各国“性法制”共有的特点。   性禁忌繁多   古代科学不发达,生产技术落后,体力劳动是生存的首要条件,而体力劳动要求人体强健,于是古代法中规定了非常细致而广泛的性禁忌。古印度《摩奴法典》规定不得与下列人结亲:“其家庭成员身上多毛的、患痔疮的、患肺病的、患胃病的、患阗痫病的、患白麻风和黑麻风的”(《摩奴法典》第3章第7条)。古代法限制近亲结婚也是为了保证后代的健康正常,禁止奸夫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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