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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真实的“捉奸”案例。据《羊城晚报》报道,1998年,河南省安阳市的刘女士怀疑自己的丈夫与一位姓付的小姐有奸情。一次,刘女士带着几个人,当场捉住了两人通奸的事实。愤怒中的刘女士用剪刀剪掉了付小姐的头发,并将赤身****的付小姐与自己丈夫反绑在一起。刘女士以为这次是铁证如山,便打110报了警。但事情的发展与刘女士的初衷完全相悖。经鉴定,刘女士丈夫与付小姐的伤已构成轻微伤。1998年9月6日,安阳市公安部门依法对刘女士刑事拘留。不久,该市的检察机关又以侮辱罪,对捉奸的刘女士提起公诉。
一个专门向委托人提供秘密调查服务的私人侦探队伍1999年底出现在成都的大街小巷。当地的记者跟随私人侦探去侦查一位不忠丈夫越轨行为的证据。委托人是其妻子。他们爬上楼顶,向对面楼的屋里观望,屋内出现了其妻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事后,当地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私人侦探的这些行为,侵犯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即隐私权及名誉权等,弄不好,他们还会成为被告。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律师刘巍说:“自己丈夫与别人通奸确实有悖于社会公德,应受到谴责,但作为妻子必须遵循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决不能‘以毒攻毒’。否则,不但自己得不到法律保护,反而使自己由‘受害者’变为‘加害人’,弄不好,还会引发另外一种侵权。”对于用捉奸来取证的做法,她觉得不可取。这位专职代理离婚案件的律师认为,捉奸费时费力,并且给人的心理造成很大压力,易引发冲突,激化矛盾,有伤社会风化。另外,有些捉奸者的目的不是取证,而是为了报复。
最高人民法院的吴晓芳法官则不赞成私人侦探和捉奸,她觉得这样做的负面效应很大,有可能重蹈“文革”期间没有私人空间、个人隐私、随意侵犯人权的覆辙,给社会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
民法专家何山对捉奸现象的看法则与她们大相径庭。他说:“这个第三者是恶人先告状。实际上是她破坏了别人的家庭,被逮了个正着。妻子捉奸无可非议。夫妻间互有忠贞的义务,其表现为性的专一,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另一方有权利制止这种行为和获取证据。因此,有过错的是通奸者,而不是捉奸人。”他认为通奸行为有伤社会风化,作为妻子,应该勇敢地站出来与第三者斗争,寻求法律的保护。《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维护社会稳定,由于第三者插足而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夫妻双方有过错的一方应给无过错方经济赔偿。
听了何山老师的话,看了上述案例,回过头来再想,如果把对第三者的惩罚条款和过错赔偿制度写进未来的婚姻法中,那将会出现什么样的问题呢?
过错赔偿会导致捉奸成风?
罗玲在给编辑部的信中写道,她捉奸拍照的目的是为了取证。当时,她正在法院起诉与袁某离婚,法院看到了她提供的证据后,认定他们夫妻的感情破裂,遂下达了离婚判决。但罗玲则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公,在财产分配上没有体现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目前,《婚姻法》正在酝酿修改,传闻有惩罚第三者的条款和离婚过错赔偿制度。怎么知道有过错?谁负责取证?是公民自己吗?过错赔偿条款是否会导致捉奸成风?对这些问题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有各的理。
修改《婚姻家庭法》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杨大文教授告诉记者:“惩罚第三者是部分已婚妇女特别是中年妇女的呼声,但这在立法中是不会被采纳的。目前,该法的试拟稿已经上报全国人****工委,法律不会专门对第三者而引起的婚外恋行为规定惩罚条款。这个问题确实有人提出来,我想这次修改是不可能涉及这些内容的,法律有它该管的领域。”对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杨大文的看法是“由于一方有第三者而造成的婚姻破裂,离婚时可以请求过错赔偿。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交给受害方,是合适的”。那么,婚姻中的“过错”该如何理解?杨大文说:“对这个问题目前的法律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解释。我们现在说的过错是重大过错,如重婚、丈夫包二奶、养情妇等行为,这些做法从法律角度看因果关系非常明显,也确实给配偶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有的夫妻生活了十几年了,离婚时很难说一个人有过错,而另一个人一点都没有过错。确认过错方有难度,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个问题。但其基本思路应该是一方过错大于另一方的过错加上客观因素之和。即两个人错误的悬殊较大,大的一方为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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