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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文教授承认,对过错方的认定,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如取证问题等。但他觉得取证问题不是立法所能解决的,任何领域的立法均是如此。立法只能规定一些搜集证据、判断证据的规则。他透露,关于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已被列入婚姻法修改的试拟稿中,但最后是否被立法部门采纳还是未知数。
全国妇联权益部的胡晓林认为,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实施,不会造成捉奸成风。刚开始可能会多一些,但不是必然结果。现在的婚姻法没有这个条款,可捉奸现象也同样存在。至于取证肯定是当事人自己去取,而取证难问题,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都存在。不能因为这个问题,法律就不做规定。用法律制度来保护无过错方,使其有法可依,投诉有门。既保障了有过错方的权利,又使无过错方在经济上得到了赔偿。同时也告诉人们,法律提倡什么,保护什么,反对什么。我国婚姻法的核心是一夫一妻制,这意味着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不能随心所欲,必须遵守法律规定。这是符合法律理论和精神的。建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将对重婚和非法姘居的行为有遏制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则持另一种观点。她不主张设立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理由是一些当事人可能因为举证困难而难以执行,并且导致夫妻矛盾激化,捉奸之风盛行。目前因捉奸而造成的伤害、杀人等恶性案件屡见不鲜,由此会给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离婚过错赔偿制度的设立,无疑在鼓励大家都去窥探别人的隐私,这非常可怕。这种规定弊大于利。她认为,法律的手不应伸得太长,一个复杂的社会,我们不能期望法律的调整范围无所不在。
她的话诠释了一个理念:法律是神圣的,但不是万能的。
举证为立法出了道难题
如果在修改了的婚姻法中加上离婚过错赔偿的条款,将重婚、姘居的行为视为有重大过错的话,那么取证问题将困扰着当事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李银河也觉得这是一个难题,她说,让无过错方提供证据,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伤害。此外,她坚决反对赋予公安机关捉奸的职能,这样警力将大大增加。那么,这个问题该如何解决呢?这位大名鼎鼎的社会学家也是一筹莫展。一位曾办过重婚案的检察官说,对于重婚和包二奶的问题,除了界定难,取证难是另一个困扰。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原先属检察院管辖范围的“重婚事实侦查”,要靠当事人自己举证了。这位检察官说,这些案件具有跨地域和隐蔽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取证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除了拍摄重婚嫌疑人的住所和共同生育子女的照片外,还必须收集周围群众的证言。而这一点随着近几年商品房出租的增多,邻里关系的疏远,已逐渐变得艰难。一个有着各种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对此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普通的当事人呢?
那么,离婚赔偿制度在法律上能否操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桢对记者的疑问发表了自己看法,她的意见是:离婚赔偿制度切实可行。要取得证据不一定非要捉奸,用其他方式也能找到证据。现在人们很大胆,公开姘居,取证不是难事。她对广东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中的第四条关于重婚的取证方法较为赞同,即被害人起诉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无证据的,法院应当将案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这样,有些关于重婚的证据不足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至于包二奶、非法同居的取证则应依赖当事人自己,如果取不来,那也没有办法。
据羊城晚报报道:目前,广东的有关部门也在研究《意见》的可操作性。广东省妇联权益部的负责人认为,取证难,是处理重婚和丈夫“包二奶”的老大难问题。
据了解,一些含冤的妻子以为《意见》出来后,对付自己丈夫“包二奶”的事情就万事无忧了,当起诉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或无证据时,可以由公安部门侦查。一报案,公安一切都会“搞掂”。其实,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当事人需要提供第一手准确资料,包括丈夫及二奶的真名实姓,“金屋藏娇”的具体门牌地址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证明自己是无过错的一方,众多的妻子当上了业余“福尔摩斯”。有位业余“女侦探”自称花了两年的时间,走街串巷、上山下乡,最终查清了丈夫包二奶、生子入户的事实。为了拍“奸夫淫妇”以及他们的“全家福”,她千方百计,历尽艰辛,背着相机昼出夜伏数月,却始终一无所获。有次,她好不容易摸上“金屋”,窗外可看到屋内有床,但里面却空无一人。她在街上取证经常碰壁。物业公司为了维护业主的隐私,守口如瓶。旁人也不想管闲事,怕惹事生非。有位刑庭的法官透露,由于取证难,由当事人自诉的、举证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在近几年处理的重婚案件仅几例,《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名形同虚设。取证难困扰着当事人,从而导致法院审理的重婚案越来越少,而到各地妇联投诉丈夫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个案却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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