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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奸杀夫”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 发布日期:2006-3-2 11:02:56 点击:

  为家庭暴力所害的人常常得不到社会的保护和援助,这在陕西妇女理论、婚姻 家庭研究会1999年的两项调查中得到证实。
  第一项是关于离婚和家庭暴力的调查。她们从西安市某区法院1999年1- 6月离婚案卷中用随机抽样法抽取了共104份样本,其中谈到暴力问题的有54 份。在涉及暴力的案卷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为85%。在暴力的类型上,有身体 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请听访谈中女性受害人的诉说:
  "他用皮鞋在我头上、脸上踩,我头部、脸上多处软组织受伤,左眼视力降为 0.3。"
  "深夜两点让我买酒,买不着,打得我昏过去。几年来身上青一块紫一块。"
  "性生活中,对我肆虐粗暴,根本不当人,不靠感情靠棍棒维持性生活。"
  在许多情况下,施暴者的残忍往往危及受暴人的生命。于是,通过离婚来摆脱 家庭暴力是受暴方最容易想到和选择的方式。

●暴力被说成"因家务琐事"

  调查者发现,在离婚案卷中,暴力被笼统地说为"因家务琐事",而法律没有 规定家庭暴力违法,也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因为受到家庭暴力而提出的离婚难被 批准。于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离婚或在离婚中遭到更严重的毒打。有时被告往 往会作出承诺,保证不再施暴。作为妻子的受暴方为了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也 抱着对丈夫的幻想而撤诉,但暴力的阴暗却根本无法从婚姻中撤离。甚至就是在离 婚之后,原告仍然逃不脱被告的暴力。在这46件涉暴案中,有6人已曾两次或两 次以上提起离婚诉讼。
  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是家庭暴力问题能否得到很好解决的重要方面。许多 法官认为发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当事人素质差、文化低,甚至于认为男人 打女人是因为"女人太贱"。若带着这些成见去看待女当事人,不仅无法使受暴方 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会使女当事人在诉讼中处于极不利的地位。在46件 涉暴案中,判不离的是13起,判离的仅为9起。判决书中判不离的理由我们经常 可以看到"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应给被告一个和好的机会"。另外,在判决书中家 庭暴力几乎都掩盖在这样的言辞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 "
  一位长期遭受暴力的女性,在诉讼期间告诉法官前几天她在单位又被打了(有 医院证明和单位证明),但法官只是说"我看也没把您打成啥嘛!"
  第二项是关于杀夫女犯长期承受家庭暴力的调查。她们在陕西女子监狱抽取了 101份杀人案卷,其中抽得杀夫案卷64件,并对其中的11位女犯进行了访谈 ,其结果更令她们吃惊。
  从案卷反映的杀人原因看,一是"因奸杀夫"。在64份杀夫型案卷中,有2 8起属于"因奸杀夫",判决书中到处可见"某某某与某某某长期通奸","为达 结婚目的,遂产生杀害某某某的恶念"等诸如此类的字样。原因之二是因遭受丈夫 暴力导致杀夫,这样的情况有29件。在阅卷和访谈中,她们发现了两个问题:

●真是"因奸杀夫"吗?

  在64份杀夫案卷中,"因奸杀夫"案占41.8%。判决书中除了"勾搭成 奸"而"产生杀夫恶念"之外没有更多的解释。但在个别访谈之后,调查者对判决 书中的有些说法产生了疑问。如一份判决书称:"曹某某(女)之夫覃某某怀疑其 妻与曹某某(男)有通奸关系,曾多次对二曹进行打骂……二曹遂生杀人恶念,将 覃某某推到桥下致死。判处曹某某(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当调查者对曹 进行访谈时,曹一脸的平静,当问及"奸人"时,她只说,那是我亲弟弟,比我小 好多,是我害了他。再看判决书,两个曹某某的名字真的只有一字之差,令调查者 百感交集。
  她们发现,在"因奸杀夫"案件的背后,有更值得思索的问题。女性犯罪帮忙 的男性是否都是"奸夫",仅从案卷判定会失之武断,但在同类案件的描述中,她 们发现帮助实施犯罪的有被杀丈夫的兄弟、子女,也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但法 官认为她们"通奸",又杀夫,这样双料的女人哪还值得同情!原本人们对殴打妻 子就有着相当程度的宽容,若是坏女人又杀夫,原来的打只怕是还不够,所以该重 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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