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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与色情,法律的尴尬
作者: 发布日期:2006-7-17 11:12:23 点击:
    当我们打开一部部法律法规,却惊讶地发现,法律法规竟也处于尴尬境地。如1988年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如是规定:“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在《刑法》中与之有关的内容也十分简单:“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包括有关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诸如此类大而化之的规定,太过于笼统了,因无具体操作标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

  这就让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据报载,现在大小书店及书摊报亭公开出售的全裸影集越来越多,而且购买者多为青少年,这的确令人担忧。试想,这些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而出版的“全裸影集”,美其名曰:人体艺术,其实多是一些鱼目混珠、泥沙俱下的不良刊物,有的甚至东拼西凑,将发表在黄色刊物上的色情照片进行移花接木、改头换面后推向市场,对一些未成年的青少年进行诲淫。而这些身心发育尚未完善,自我控制、克制能力极其有限的青少年,极易沉迷其中,难以自拔。可见,这些不良影集与正当的性教育相去甚远,切不可混为一谈。

  要根治这种惟利是图、不计后果、混淆视听、毒化社会风气的不良影集的泛滥现象,关键是全社会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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