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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间性侵犯案件频发 专家呼吁立法对其规范
作者: 发布日期:2006-8-16 8:55:49 点击:

 2005年7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的法官们遭遇了该院审判工作中的一次尴尬。

  6月的一天,徐州籍来苏州打工的20岁左右的小伙子刘某,因多次被男性老板鸡奸,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先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向虎丘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但法院的法官很无奈地裁定,不予立案。

  一位法官向本报记者透露,当男性被同性性暴力侵犯后,从人情、道德甚至法理上讲,暴力行为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恰恰是现行的刑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出现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暴力行为人无罪。对他们最多的惩罚也就是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而这些又必须建立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之上,但此类案件的证据获取又谈何容易!

  本报道前文所述的十个案例只是被媒体披露出的冰山一角,按照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性健康中心的张北川教授的说法,因为当事人顾及社会影响而难以启齿,很多案件都被沉在水底,没有被公开出来,加之相关的研究和保护措施落后,导致这方面的问题被忽略。全国政协委员、知名性学专家刘白驹教授认为,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司法机关无法对行为人给予应有的处罚。他强烈呼吁修改《刑法》,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为列为犯罪。

  那么,如何解决此类问题呢?在本报的倡议和组织下,四位著名专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吴宗宪:《刑法》中“被害人”需要中性化

  一阵烤糊的味道飘来,吴教授急忙起身,他煲的粥已经干锅了。

  2005年7月9日,在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员、著名性法学专家吴宗宪家宽敞的客厅里,他几乎忘我的滔滔不绝。

  多年以来他一直关注着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曾专门著书《当代西方监狱学》,探讨在监狱中存在的同性,尤其男性之间性暴力侵犯的防范。

  他建议修改《刑法》时应该对被害人的性别不做规定,凡是涉及到性犯罪的,对被害人都应采取中性的态度。

  他还强调,除了立法,要有对男性被害人的进一步救济,进行危机干预,像心理治疗,精神疗养。而在国内研究此方面犯罪的都是法学家,研究****创伤的都是心理学家,应该跨行业的搞研究。

  刘白驹:当前有两种立法模式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刘白驹教授在今年“两会”期间,提交了一份提案,建议加大立法力度,将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在采访过程中,刘白驹教授说:“正在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将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这是我国立法上的突破。但‘猥亵他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因此必须加强刑罚方面的考虑。”

  他提交的这份提案,将同性性侵犯列为犯罪的方式规划为两种立法模式:

  第一,修改“****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条款,取消对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后者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归入****罪,把强制猥亵同性归入“强制猥亵罪”。这种修改虽符合当今世界刑法发展趋势,但对我国刑法传统改变过大,并且改变了性交概念,有关法律需要作出修改协调,而社会上也可能一时难以理解。

  第二,不修改“****罪”条款,只修改“强制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对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为“强制猥亵罪”,把强行与同性发生性关系和其他同性性侵犯行为归入其中。从现阶段看,这种修改似更为稳妥。

  贾平:刑法罪名真空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性侵害’的概念”,北京爱知行健康教育研究所的法律顾问、研究员贾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关性侵害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上主要是以****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来定罪,而民法意义上的性骚扰也是最近才提上立法审议日程。但无论是刑法还是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同性性侵害现象的法律效力以及实际执行力都很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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