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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刑法》,在我国男性之间的性暴力并不构成****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
如定故意伤害罪,必须给身体造成伤害并且伤情必须达到司法鉴定部门鉴定的轻伤以上程度方可构成,而对于单纯的猥亵案件基本上不会造成什么身体伤害,对于****男童案件,更无法作伤害程度的鉴定;因此,对此类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在司法实践上存在困难。另一方面,对于采取暴力手段,猥亵或鸡奸的同时施以暴力殴打致使受害人严重伤害的同性性暴力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又过于轻纵犯罪分子。
贾平:男性性侵犯的民事赔偿过低
2004年8月21日凌晨,辽宁省抚顺市在大连打工的16岁男孩马克(化名)在睡梦中被38岁的老板****。8月24日,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下发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经理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后马克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给予原告医药费,精神赔偿金5万余元。
针对本起案例,贾平教授分析: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直接规范同性间性侵权的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只能在有身体受损害的情况下,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性性侵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同性性侵犯案件中,被侵害人所遭遇的精神伤害与赔偿数额之间是不成正比的,按照现行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不能以正确的经济补偿抚慰被害人。
同时,贾平呼吁通过立法来规范同性性侵害,主张应当秉持最经济的立法思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修改,或者在未来法律体系成熟之后统一修改刑法典时再一并修改。也可以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的名义重新解释关于性侵害方面的刑事法律,使其冲破目前只保护被男性侵害的女性而不保护其他人的狭隘范围。
相应的,对于“性行为”的定义也应该予以界定,“性关系”应该重新定义,应该认为鸡奸、肛交、****能致使他人射精的,是发生“性关系”的一种形式之一。在民法当中,也应该就相关行为(如同性间性骚扰)作出规定,并认定为侵权行为,已确定诉讼请求和标的。
张北川:刚性立法同时也需心理矫正
青岛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性健康中心的张北川教授对同性性侵犯的问题作了如下分析:
同性性暴力侵犯事件中,加害者与被侵害者都不一定是偏爱同性的人,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同性恋的性行为。最典型的就是监狱里的状况。另外,在民工中也存在这个问题,许多民工进城之后,由于繁重的体力劳动和缺少正常的性生活,也会发生同性性行为,但他们却大多都不是同性恋,只是因为没有条件去找异性才选择男性发泄欲望。不能把同性性行为与同性恋等同。
在我国,同性性侵害现象的出现与中国的民俗文化有关,而且取证比较困难。因情变而发生的同性性侵害甚至谋杀的案例也很多。
要减少同性性侵害的现象的发生,最重要、最根本的前提就是要保障同性恋人群的权益,我国的科学界与大众对同性恋群体的认识是不同的,因为社会的排斥和歧视,以致于有些同性恋成年男子没有正常的渠道去宣泄自己的欲望,就转而找弱势群体、未成年男孩来实施性侵害。如果能够以科学和人本理念为旗帜,大众普遍尊重、接纳和积极包容同性恋者,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同性性侵害现象的发生。
-国外链接-
国外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
国外立法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健全的,在一些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同性性侵犯已经有很长的历史和普遍性。许多国家的刑法已经对同性性侵犯作出了明文规定,规定男性也可成为****的对象,规定对男性强迫实施肛交、****等性交行为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些规定在男性性权利的保护方面比较健全,而相较而言,国内立法薄弱,在同性性侵犯日趋现象化的当前,国外立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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