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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奸淫女生一审判12年 检察院抗诉后被判无期
作者: 发布日期:2006-3-2 10:50:12 点击:

  据介绍,该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颜畅在多次无法通知到被害人,并了解到被害人家属对该案存在一定的顾虑和抵触情绪,只愿意到家中谈话的情况下,驱车四五十公里,赶往被害人家中。为避免给包括徐婧在内的被害人及其家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他还有意地将警车停放在马路边隐蔽处,来回步行近10公里,让被害人家人非常感动。

  据了解,自2004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对6件10人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刑事案件,依法启动抗诉程序,进行刑事审判监督,目前法院改判1件1人,指令再审3件3人,切实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人士谈抗诉成功

  在中国,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是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和统一实施,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都对此做了相关规定。

  就上述案件,南京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谈到,抗诉,就是检察机关在办案活动中通过实施法律监督程序和手段,发现人民法院对案件办理中有违法现象并作出错误和不合理裁决时,要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活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提出抗诉:一是原判决、裁定认定

  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是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枉法裁判行为的。陈律师认为,本案中,符合第二种,属于“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审施某被判12年,根据相关法律明显过轻,正如检察机关在抗诉中指出,施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影响大,情节恶劣,按照法律,应该严惩。南京中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法律权威和严肃性的维护。江苏省高院终审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并改判施某无期,量刑应该是恰当的,也表明检察院意见是正确的。

  就检察机关实施的抗诉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周凯博士谈了自己的观点。周博士说,我国实行的是两元司法体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共同构成我国的司法体系,在法律界,我们普遍强调司法的权威和司法的终局性,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出其在维护司法裁决的公正性与稳定性中的地位与作用,因为检察机关对于人民法院裁决进行法律监督相对于其他的机关而言,更能够维护司法的权威,检察机关对于生效的裁决认为是错误的,应当以有限次抗诉的方式予以救济,以维护司法机关应当具有的公正性,南京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的抗诉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检察机关实施的是一种司法救济,而这种司法救济对维护司法的权威是具有决定性意义和作用的。周博士认为,作为对学生有多次****和猥亵的老师,施某的恶行可谓犯众怒,不仅让广大学生家长感到愤恨,也给教师队伍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南京检察机关对一审的不满很好的实施了自己的权力,这也是法律所赋予的。

  周博士还谈到,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我国的司法机关,其权威作用应当包括公正性,而这一点需要检察院和法院共同维护,与二审终审制一样,两元司法制都是为了尽可能让司法审判公正准确,说通俗点,就是不冤枉一个好人,同时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南京检察院的抗诉在维护法律的同时也赢得了社会效果,是一次值得标本的抗诉案例。《江南时报》 (2005年01月21日 第二十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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