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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这似乎又成为立法与实践之间的矛盾了。有社会调查表明,近3%的被调查妇女承认她们都遭受过来自自己丈夫的性暴力,而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婚外****案的发生率,法律该如何面对这种现象呢?
王忠华:此类问题法律本身的规定是完备的,主要是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的认识和理解有分歧,导致一种行为有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我认为法律同时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和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决不允许夫妻任何一方利用合法夫妻关系的身份,规避法律,实施严重危害另一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当然,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慎重又要坚决,正确认识和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果断措施打击犯罪,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受害妇女面对家庭暴力,应该勇敢地站起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个别人面对家庭暴力忍辱负重,甚至走向自杀的绝路,是不可取的。应该运用法律手段,通过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的相应机构以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以调处。在处理家庭成员的暴力纠纷案件时应克服两种倾向:一是不构成犯罪的按犯罪处理;二是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一般家庭纠纷处理。前者会导致家庭成员对社会的不满,也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后者会导致打击不力,引发矛盾激化,从而给家庭及社会带来严重危害。
孟庆华:在婚内性暴力能否构成****罪问题上,应由立法机关作出明确的规定,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形式作出界定。但在立法机关或司法解释未作明确的规定之前,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性暴力问题还是以不论罪处罚为宜,既不能定****罪,也不能定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或者侮辱罪等。我个人认为,对婚内性暴力可视为品德不良行为,而给予党纪、政纪、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
主持人:家庭是亲情的港湾,也是社会的基本成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来呵护它。愿每一个爱情的伊甸园都多一些温馨与爱意,少一些冷酷和暴力。
案件背景
上海市青浦县28岁的钱女士几年前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恋爱,不到三个月,两人便结了婚。结婚后不久,双方就常因一些琐事而发生争吵。他们先后两次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开始分居。1997年10月,该县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在判决后的第五天深夜,王某强行与钱女士发生了性行为。1999年底,该县法院就此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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