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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钱玲秋向法庭出示了这些照片。许某对这些照片的来源给予了否认。他说,这些照片是钱玲秋等人强行将其脱去衣服拍下的,不能作为证据。他说,如果这样的照片可以作证据的话,我也可以给她拍下同样的照片。
钱玲秋认为,许某作为一个党员、干部,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员的基本原则,违反了社会公德,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同时,许某作为一个丈夫、父亲,已经没有了家庭的责任。所以,她表示同意离婚。同时,根据新《婚姻法》第46条第2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钱玲秋当庭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向许某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52251.4元。
经过近4个小时的调查取证,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当地司法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钱玲秋出示的照片是否能作为有效证据被法庭采纳,目前还不能确定。但是新《婚姻法》颁布以来,我们就担心,如果私人取证可以作为证据的话,那么以后必然会导致“捉奸成风”的情况,很多人会用不合法的手段来取证。这样,一方面是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另一方面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的权益。
记者还看到了一份桐乡市灵安镇建福村的50多位村民们为钱玲秋出示的声明:请求法院惩罚许某这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以伸张正义。他们还纷纷在自己的签名上按下自己的手印。而许某则仅仅表示:“这么一个离婚案,搞成这样麻烦,实在是没有必要的。”他拒绝了新闻记者的进一步采访。
法律不提倡“捉奸举证” 但不“捉奸”又如何举证?
据了解,浙江省妇联每年都有大量的妇女投诉,反映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不幸,但许多都因为缺乏证据而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无形之中,促使了“捉奸”风气的形成。
杭州六和律师事务所陈志远律师认为,新《婚姻法》对相关证据的采集和使用无配套规定,立法上还存在空白点,取证难的老问题依然存在;新法对离婚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亦无明确规定,执行起来有一定难度。他说,“捉奸”本身就是一种情绪化的、对抗性的行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受害者若要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最难的就是缺乏证据。法律不提倡“捉奸”,但不“捉奸”又很难得到证据。陈律师希望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能够对新《婚姻法》存在的一些问题予以完善。
一位吕姓律师则认为,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重婚或有配偶又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既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保护。但就此规定而言,若进入司法程序,一方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指证另一方有过错行为,而有过错方的行为往往是比较隐秘的。无过错方为掌握证据,一般只能采取跟踪、“捉奸”的方法,现在也有些人聘用所谓的“私家侦探”,以至这个未得到法律认同的行业悄然升温。
然而也有律师同时指出,虽然新《婚姻法》规定了过错赔偿,但要证明对方有过错,必须拿出证据。不少人为拿到配偶“通奸”的证据,跟踪、偷拍,无所不用其极,但这样的证据是否有效?而且某种程度上,这还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对于法院来说,如果因为保护一方的利益而损害了另一方,有违司法公正。
某法官认为,由于这些案件多涉及婚姻中的隐私,尤其是举证时把性问题摆上了桌面,随着这种情况的增多,有可能在法庭上上演隐私大战。那么离婚将注定不会是“好离好散”,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可能会在法庭上大揭隐私,人们一向讳莫如深的“性”将成为离婚案件的一大重头戏。
由于此案是新《婚姻法》颁布后国内首例举证“第三者”的离婚案,私人举证的合法与否在法律上还没有先例,所以桐乡市法院对本案的审判将会较为谨慎。正如法律界人士所说,如果采纳私人取证,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如果不能采纳,也会提出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不“捉奸”靠什么手段才能取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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