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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生育工作由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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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发布日期:2004-12-8 点击: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条例村(居)自治的形式(是指村(居)民委员会应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制定村(居)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委员会与村(居)民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等方式,具体规范村(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计划生育的权利和责任以及双方违约责任。),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制度和措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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